在1956中国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前,《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
(1)规定了关于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政体及其组织原则)此项规定,是《共同纲领》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这项规定也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的执政地位。
(2)规定了新中国的基本的民族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3)规定了新中国的经济工作方针。《共同纲领》规定:“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调剂国营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等,“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4)规定了新中国的外交工作原则。《共同纲领》规定:“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维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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