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令〔2005〕第21号),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衔接高职高专教育)学生学习的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报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的学生报名时,须持相关证件,到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湖北工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入学通知书》。凡隐瞒不符合报读要求实情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已注册考籍的学生予以注销。
第三条 新生报到须持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必须提前向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入学手续办理不完整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体检中若发现身体不符合入学条件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助学班学制四年,全日制专科助学班学制三年。学生入学后,由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考籍注册手续。学校将为具有考籍的学生建立在校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表、奖惩材料等)和考籍档案(包括自考生基本情况登记表、考试合格试卷、课程合格证等)。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校内注册手续,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全年学费。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校内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学生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和我校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八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合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结业。合格成绩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载入学生电子档案,学生可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课程合格证由学校归入学生本人考籍档案。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重考。
第九条 学生应按当学期所开设课程报考,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班导师请假,经班导师审核后报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批准。凡因病、事请假获准者,根据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的考试计划,可自行报考后期相同课程的考试,也可参加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相同课程的考试。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免考,须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免考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和考试通知单,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重新报考课程须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第四章 转专业(转校)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允许调整专业一次,入学后应按注册专业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在校内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的专业学习者;
(三)在原专业学习感到学业困难者;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 因报到注册人数不足开班,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生专业。
第十五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由班导师签署意见和学院审批后到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湖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学籍(考籍)异动申请表》,按顺序办理完各项手续后由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转专业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转专业手续只能在第一学年内办理,且每位学生只能办理一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的专业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需要转到其它学校助学班脱产学习或转入社会自考学习者,由本人联系,按《湖北省自学考试转考手续办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以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教学学院签署意见后,报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办审核,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批准休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由学校保留其考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手续,经主管院长批准后,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回原班学习,所缺课程由学生自行报考。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长期在校学习的;
(二)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四)入学时隐瞒非满足入学条件的疾病者,或患有重大疾病入学后复发者;
(五)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缴清学费的;
(六)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课程不合格门数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或学生入校后不合格课程门数累计达16门以上(含16门)者,予以劝退。
第三十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审核,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其他情况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须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规定交回学生证、准考证、借阅证等和其他公物,不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者,自行承担后续责任。
第七章 考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按时参加专业计划规定的各种教育环节的学习,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学生因病、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班导师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报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请假期满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勤由班导师负责,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其学年鉴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证书的办理与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办理毕业证书:
(一)修完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二)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经审核合格,颁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湖北工业大学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四十条 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以继续参加湖北省自学考试,待全部课程合格后可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湖北工业大学成人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联合办学单位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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