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充题(每空1分,共8分)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_克扣_或者_无故拖欠_劳动者的工资。
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_十六_周岁、未满_十八_周岁的劳动者。
3、就业是指具有_劳动能力_和_就业愿望_的公民,在事实上获得有相应报酬的职业。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三十_日以_书面_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5、国家对_女职_工和_未成年__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2分)
1、劳动基准法。
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
2、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3、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指出下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每题5分,共10分)
1、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区别:(1)当事人不同。 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2)内容不同。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
联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2、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
区别:(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法定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结束,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联系: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
四、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20分)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是劳动立法的开端。(错 )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错 )
3、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同时变更,意味着原合同关系消灭。( 对)
4、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错 )
五、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 什么是劳动法的原则?它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怎样的作用?
劳动法的原则是社会劳动关系的反映,是和劳动关系的本质以及内在规律相适应的。它反映社会劳动关系质的稳定性。作为确立劳动法规范的准则,劳动法原则在劳动法规的系统内发挥指导和凝聚的作用。作为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劳动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劳动法规之间,发挥稳定和连续的作用。作为部门法的标志,劳动法原则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发挥比较和区别作用。
2、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含义是什么?它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关系如何?
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国家机关作为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家机关的职责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中发挥负责、统筹、协调等着重要的作用。
3、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以单位劳动时间表示的最低工资数额。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五个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这五个因素计算的最低工资,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4、工会法人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法人有何异同?
我国一方面将工会法人规定为社会团体法人,说明工会法人具有社团法人的一般特征,民法通则的规定也适用工会法人;;另一方面又通过工会法专列一条对法人资格进行规定,说明工会法人也具有区别于其他社团法人的特点。工会法人在维护、参与、教育等诸多职能中,维护职能毕竟是一种最基本的职能。
六、案例题(18分)
王某于1994年8月经招工考试被某企业录用,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95年8月,企业以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 对其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时开具退工单。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持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调查确认,王某入厂以来,确有迟到、早退现象,最近半年以来,还常常完不成定额,95年5月又擅自出走28天。 同时在调查中也听许多职工反映王某精神不正常,于是委托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了鉴定,证实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企业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将退工理由改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请依据劳动法回答:(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为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裁决?(4)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
1、企业的处理不正确。除名是对职工因过错违纪作出的一种处理。王某未来上班的原因是患病而非过错,故不应要求其承担违纪责任,不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处理。
2、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从仲裁程序上分析,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的要求;进入仲裁后也不应允许企业变更其决定。从案件内容分析,"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能在试用期内提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已维持了一年,已超过试用期。
3、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支持申诉请求。
4、恢复劳动关系后,企业应让王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积极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