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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创造的,强调深入群众、就地审判、方便人民的审判方式是: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负责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的机关是: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采取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颁布的民法典是:
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是:
太平天国时期,颁布的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为核心的纲领性文件是:
清朝时,负责审理京师笞杖刑案件的机构是:
明朝时,规定“奸党”罪,旨在打击官员结党营私的律典是:
宋朝时,设立的负责统管全国漕运和财政收支的机构是:
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清朝法律实践中,“上书奏事犯讳”者构成的罪名是:
清朝审理满族贵族诉讼案件的中央机构是:
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时,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此举表明: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调解民间纠纷的指导性文件是:
工农红军时期,颁布的以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的纲领性文件是: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负责解释法律的机关是: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采取“民商合一”编纂体例的法典是:
北洋政府时期,规定“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律典是:
太平天国时期,颁布的以平均分配土地为核心的纲领性文件是:
清朝时,规定“文字狱”的律典主要是:
清朝时,负责审理京师笞杖刑案件的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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