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与李某、吴某、王某三个自然人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的出资方式 下列出资方式不合法的是( )

2020年07月11日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拥有的某知名商标作价100万元出资

C李某以经评估的价值为50万元的股份出资

D吴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

E王某以150万元人民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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