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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这些证明应当由:
票据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票据的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这一规定适用于:
票据的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
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并签章的,该票据仍可背书转让,但:
票据的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一背书方式被称为: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这一规定属于票据的: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这一规定不适用于: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一抗辩权被称为: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票据的: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票据前手的追索权,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是:
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或本名加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这一规定体现了票据签章的:
票据的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的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未承兑的汇票,:
票据的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未记载背书人签章的,该背书:
票据的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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